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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公告(盐城市骏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3/16 13:19:58 浏览:47

来源时间为:2023-3-16

依据建湖县人民法院(2022)苏0925执恢7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依法注销他项权人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盐城市骏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县明珠路888号的不动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35832号。现声明35832号他项权证废止。

2、声明被执行人盐城市骏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县明珠路888号的房地产权利,证号为201010623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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