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法征收的、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有关通知精神,在我省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出台以前,201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保障金征缴工作仍然按照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5〕67号)开展,保障金征收模式不变。现就2016年度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盐城市区(含市直、市开发区、城南新区、亭湖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省属驻盐各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
二、审核认定时间及地点
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含20人以下小微企业)都必须于2016年7月5日至7月29日期间,到以下3个地点办理从业人数申报和安置残疾职工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1)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盐城市府西路1号驿都金陵大酒店东侧),联系电话:*******,*******。
(2)盐城地方税务局迎宾南路办税服务厅残联窗口(盐城市迎宾南路123号鹿鸣华庄二楼),联系电话:*******。
以上2处地点负责市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所属范围内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
(3)亭湖区残联就业服务大厅窗口(建军东路84号)。负责亭湖区各乡镇、环保产业园、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联系电话:*******。
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从业残疾人员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社保、地税等部门登记在册的从业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
三、单位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1.填写好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以到市残联网站(http://www.yccl.gov.cn)公告栏下载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亭湖区残联就业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登记手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或《劳动统计年报基层表》),2015年12月份所有从业人员(含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和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及以上资料参加年审。
对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需审核如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将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全部计入从业人员总数之中,并承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四、征缴标准及计算公式
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或超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不需要缴纳保障金。未达到安置比例的,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2015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征缴比例(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3052元,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研究征缴比例确定为83)。
五、征缴程序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由于10月份将新上金税3.0系统,所以市区所有单位必须在2016年10月1日前,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地税申报征收系统,完成申报缴纳手续。如无法进行网上申报,可凭《缴款通知书》,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盐城市迎宾南路123号鹿鸣华庄二楼)申报缴纳保障金。